【跳水意外】1.88米高中生練跳水頭撞池底四肢癱瘓 家屬告3教練過失索賠敗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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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11/17 10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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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北市一名身高1.88米的張姓學生,2018年從跳台練跳水時,發生意外,頭部直撞池底,導致頸椎骨折、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。家長及學生認為學校及教練存在過失,以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,涉案的3名教練被判入獄6至8個月,但教練上訴至高院後形勢逆轉,法官認為教練指導正確,檢方未能舉證他們有過失,改判3人無罪釋放。張同學和家人聞判後難以接受,婉拒台媒訪問。

據台灣傳媒報道,新北市某高中2018年11月29日發生嚴重校園意外,一名身高1.88米的學校泳隊成員張同學從跳台練習跳水時,頭部撞落池底,導致頸椎骨折、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。家屬認為學校泳池未達水深標準,當時3名教練於事發時,沒注意到泳池兩邊池壁1米至6米範圍水深未達1.35米,不應跳水,未有禁止張男和其他同學跳水。張同學之前受訪時,曾表示十分無奈又委屈︰「我也是聽教練指導去做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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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名教練罪成再上訴

新北地檢署指沈姓校長、呂姓泳池廠商負責人、杜姓泳池救生員、陳姓游泳班總教練、張姓聘僱教練及鄭姓義務指導教練存在疏失,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。最終新北地院一審時判校長、廠商及救生員無罪,但3名教練均罪成,而其中陳、張各判監6個月,可易科罰金,而鄭姓義務教練判8個月徒刑,他們不服上訴。

惟二審過程中,高院指依新北市教育局專家報告指出,鄭教練指導無誤,有盡責提醒,翻查閉路電視,張同學模仿2次後,第3次跳水時疑因「入水姿勢不協調」才出事。而高院指出事的泳池水深較檢方所指的安全規範要求1.35米應有一定差距,約9至16厘米,但張同學身高1.88米,即使泳池符合1.35米水深,以相同姿態入水會否仍發生意外,檢方未能舉證。

沒證據顯示被告失責

高院又指教育部雖規定比賽用池要至少1.35米水深才可進行跳台跳水,但高中訓練池未設有關規定,多數學校也未達此標準,故不能認定被告等人違反安全規範,認為此意外屬憾事,但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刑事責任下,判3名被告上訴得直,改判無罪,並已定案,檢察官或被告都不能再上訴。

判決出爐後,張同學和爸爸難以接受,婉拒當地傳媒訪問。而早前張男家屬曾向校方提出民事索償,要求賠償4,800萬台幣(約1,174萬港元),惟9月時新北法院已駁回案件,認為此案不應依《民法》向對方索償,應向政府機關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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